就連劉大神這樣的著名藝人「討薪」都這麼不容易嗎T^T不過經歷了8年的拉扯,總算是拿回應得的酬勞了!
劉在錫和金勇萬於2005年與STORM ENF公司簽約,但2010年公司遭遇經營瓶頸,便將所屬藝人積壓的演出酬勞全部轉給了債券公司等,從2010年6月到9月, 劉在錫被拖欠的三大台綜藝演出費用達到6億907萬韓元,金勇萬則被拖欠9678萬元。
2010年STORM ENF破產,但債券者眾多、無法分清該與誰結算,於是三大台把應該支付給劉在錫和金勇萬的酬勞抵押給了法院。 劉在錫和金勇萬曾起訴STROM ENF並獲得勝訴,但卻因為缺乏「以擁有抵押金權力的全部債權人為對象的確定判決」,而遭到拒絕支付。
這次,韓國大法院在劉在錫、金勇萬起訴債權人的二審中推翻一審判決,宣告原告勝訴:「像劉在錫這樣知名藝人的演出合同當事人應為藝人本人,而非所屬社,所以藝人有權親自主張對出演酬勞的權力。 」也就是說,「經紀公司只是為藝人做簽約和收款的代理工作」,應該由藝人直接拿到合同規定的酬勞。
表面看上去,劉在錫8年來堅持上訴似乎只是為了4個月的欠薪,但其實他的初衷遠不在此,而是為了杜絕類似事件繼續在晚輩藝人身上發生:「希望做出這樣一個判決案例:即使公司倒閉,工作所應得的出演費也一定要拿到。 」
(圖源:KSD韓星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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