杜絕「白眼狼」和非法挖角!韓國文體部:轉投新公司,三年內不許使用前公司製作的歌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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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,女團Fifty Fifty解約事件一直備受關注,該團在K-POP圈也成為了過街老鼠,廣大網友們一邊倒地炮轟FIFTY FIFTY為白眼狼(比喻忘恩負義,不知感念報恩的人)。
Fifty Fifty事件也引發出了藝人挖角問題,也就是所謂的「非法挖角(tampering)」。 韓國音樂唱片產業協會會長尹東煥(去年10月26日)表示:「標準合同中有一些條款允許藝人基於主觀立場提出法律問題。 然而,針對那些進行非法挖角行為的人,目前法律中沒有相關條款。」
「非法挖角」原本是指在沒有獲得運動員所屬團隊同意的情況下,挖走尚未結束合約的運動員的行為。 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柳仁村(去年10月26日)表示:「我參與了2009年制定這項法律和標準合同,因此我對這些內容非常了解。 最終,為了防止非法挖角和解決其他各種問題,我們將再次修改標準合同以適應現實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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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日,文化體育觀光部宣布,將對包括非法挖角問題在內的相關內容進行改進,並公佈了新的標準專屬合同修訂案。 標準專屬合同最初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9年批準並發佈,之後該政策轉交給文化體育觀光部。 本次修訂的標準合同中包括:如果藝人轉投新經紀公司,則不得在三年內使用前公司製作的音源,這一期限由原來的一年延長至三年。
音樂評論家任熙潤解釋:「即便藝人在中途更換公司,三年的禁止使用期也能保證熱門歌曲等的權益,因此與非法挖角相關的誘惑因素應該會有所減少。」 此外,藝人的首個專屬合約期限不得超過七年。 現行標準合同允許雙方同意後超過七年。 新的標準合同還明確規定了與肖像、聲音、藝名等相關的宣傳權,這些權利屬於藝人本人,以防止經紀公司濫用商標權等方式侵犯藝人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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